看共性、找不同,规范用好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文种,是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载体,在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运用十分广泛。深刻理解请示、报告的内涵,深入把握各自行文特点,认清共性、找准不同,正确规范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对于党政机关提升科学决策水平、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具有积极作用。
“两个关键词”看共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报告的相同点可以用“两个关键词”来概括。
上下级关系。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一般分为三种,即隶属关系,比如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委;业务指导关系,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与对口省级部门;平行关系和不相隶属关系,比如省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本省部门和外省部门的关系。
请示、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都属于上行文,发文主体和受文主体之间须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否则就不适用以请示、报告行文。比如,平行机关之间通常以“函”行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比如,某省级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就外国友人来访事项,可以向省级党委外事委员会报送请示,由省级党委外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为了便于上级机关全面了解掌握重大方针决策落实、重要工作推进、重要规定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推动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的行文客体应是重大事项、重要事情以及重要情况。《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同时,对请示报告的事项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这就决定了“重大事项”是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逻辑基点和判断基准。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胸怀“两个大局”,深刻理解重大事项的内涵,牵住重大事项这个“牛鼻子”,是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先决性条件。
实际工作中,对请示报告事项把握不准确仍然是公文办理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有的请示依据不明确,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也报送请示;有的对党内法规了解不充分,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也报送请示;有的报告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表态过多,缺少具体可行的工作举措;等等。
“三组对比关系”看差异
请示、报告文种存在混用、错用的现象,比如,有的事项该报送请示的,报了报告;有的报告即可的事项,报了请示。可以通过“三组对比关系”加以区分,精准选用请示、报告。
“不用问”与“不该问”。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权在“上级机关”,关键在于“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必须有明确意见和答复。比如,提请省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决定权在省级党委,属于请示事项。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必须向省级党委报送请示,经批准后由省级党委办公厅安排会议听取汇报。
报告的目的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不能夹带需上级机关批准的“请示事项”。报告的关键在于“告”。对于报告内容,上级机关知道和了解即可,下级机关不能要求上级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给予答复。但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领导同志在报告上的批示及时反馈报文单位,以便更好地推动工作。
“事前”与“事后”。请示事项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必须事前进行,不能搞“先斩后奏”“先上车再买票”。同时,要为上级机关决策留足时间,不能事到眼前、“火烧眉毛”了才报送请示。
报告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事中或事后报告。要避免“抢跑图快”、搞报告“不过夜”。比如,有的工作仅仅有了计划,还没有正式开展,更没有取得成效,就急于报送报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于情况紧急或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不能拘泥于书面正式请示报告一种形式,以免贻误时机、耽误工作。
“以点带面”与“以面带全”。请示、报告的内容都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简明扼要、文风质朴,但在起草时结构安排的侧重点略有不同。
请示内容的核心要素是请示事项。请示事项必须明确,坚持“一文一事”,情况介绍、请示依据、解决方案等要围绕请示事项展开,不追求面面俱到,确保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详略得当,以便于上级机关决策。
报告内容可以一事或多事,既要注意体现上级要求、主要情况、工作举措、工作成效,也要突出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思路,既报喜也要报忧,通过不同侧面反映工作开展的全貌,以便上级机关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解决共性问题、推动改进工作。